「家庭暴力與性侵害的認識與處理」心得報告

文/林麗華

  翻開報紙,家暴新聞和性侵新聞常常佔據了社會版極大版面,層出不窮的案件,不但讓遭家暴或性侵的受害人身心受到嚴重傷害,甚至連目睹家暴事件的兒童,也成為隱形受害者,內心的創傷更可能影響他們的一生,更可怕的是造成暴力的世代循環。

  花蓮地方法院少年家事庭陳淑媛法官兼庭長,在兩小時的「家庭暴力與性侵害的認識與處理」授課中,讓我們對這兩項社會問題及防治有了更清楚明確的認識。家暴及性侵案件都是犯罪行為,不再是傳統觀念中羞於啟齒的個人事件,需社會各階層共同關心,才能有效防治。

  有關家庭暴力方面,被害者大多是輕忽一開始的暴力行為,經過日趨嚴重的暴力相向後,才會對外尋求協助。政府已在民國八十八年全面實施「家庭暴力防治法」,並在全台各縣市設置「家庭暴力防治中心」,結合警政、社政、司法、衛生、教育等專業資源,並配合民間機構,提供受暴者必要的保護協助。

  所以被害者不要有「床頭吵、床尾和」、「家醜不外揚」的心態,一定要有向家庭暴力說「不」的勇氣,家暴防治專線113,就是最便利的諮詢與協助管道。

  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之侵害。如果被害人證明已發生家庭暴力行為,持續遭加害人施以身體的虐待、毆打、威嚇等,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,如言詞攻擊、精神虐待、性虐待、經濟控制、行動限制等,都可以提出證據,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。法院也會因應案件實際需要,對被害人給予加強保護措施。

  有關性侵害方面,政府早在民國八十六年就公佈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」,來維護被害人的權益,提供被害人各項保護,以避免造成二度傷害。任何性行為必須雙方同意,當一方以任何形式強迫另一方,違反對方的意願,企圖或實際作任何有關性的行為,包括性交或任何其他強迫性親吻、撫摸或觸碰等猥褻行為,都構成性侵害犯罪。醫事、社工、教育、保育、警察、等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,獲知疑似性侵害情事時,要在24小時內通報性侵害防治中心,給予被害人緊急救援與診療。

  當性侵受害人至醫療院所療傷時,各地醫療院所會優先處理,不會無故拒絕,並有社會工作人員或護理人員陪同驗傷,在驗傷過程中也會提供隱密的空間。診療結果可向醫院診所要求開立驗傷診斷書。為了保障受害者的權益,醫院診所可以協助証物的採集及驗傷,以作為提出告訴的証物,但仍需經過當事人的同意,並填寫驗傷採証同意書之後才會進行驗傷採証。

  「性」是很隱私的事情,如果不幸遭受性侵害,也很難與人討論,時間會沖淡事件帶來的創傷嗎?。其實性侵害常會讓被害人陷入自責與孤獨的情緒當中,有些被害人當下並沒有立即的創傷症狀,讓人覺得應該已經復原了,一切都過去了,以後就不要再提。但這些都可能是復原歷程中所發生的狀況,如果時間到了,被害人準備好說出自己的被害經歷,或發洩情緒的時候,我們可以當一個傾聽者,陪著他,接受他所表達的一切,而不是一味淡化事件。

  唯有讓被害人感受到被支持,被接受,創傷才有可能「減緩」、「復原」、「療癒」而不是「淡忘」、「隱藏」。

  但願我們的社會更加祥和、安全,沒有暴力與侵害的存在!